• 刑事程序

    1

    警方調查

    警方在接報後會展開調查,當成功搜集足夠的證據和鎖定犯罪嫌疑人後, 就會進行調查工作, 例如落口供,警方可能會將疑犯拘捕。

     

    因此,一旦因刑事案件被警方通知落口供,建議盡快尋找律師陪同出席。以免因過度緊張,程序不了解等情況,影響後期案件發展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2

    逮捕 保釋 

    警方拘捕疑犯後,為調查案件,可拘留疑犯48小時以調查案件。若48小時後仍未給予疑犯保釋,須要落案檢控疑犯,警方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將疑犯帶到裁判法院。

     

    律政司可視乎情況給予疑犯保釋,或直接提起控訴,而裁判官會決定最後是否批准被告保釋。

     

    在這個情況下,應立即交由律師處理,在律政司提起控訴前,嘗試與律政司商討保釋條件 / 嘗試更改控罪。

     

    保釋條件

    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 9D (3) 條

    - 繳付現金

    - 提供擔保人

    - 交出旅行證件

    - 承諾不會離開香港

    - 在指定地點居住

    - 受宵禁規限

    - 定時到警署報到

    -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

     

    若保釋被拒絕,被告會被羈押候審。

    3

    首次聆訊

    被告會在裁判官面前出席首次聆訊。

    在首次聆訊中,裁判官會向被告宣讀控罪以確認被告明白控罪。如果律政司以及被告 / 被告之代表律師均已準備好答辯,雙方會被要求答辯。

     

    認罪

    裁判官可以即時判刑或押後案件以索取被告

     

    不認罪

    裁判官將會排期審訊。

     

    押後

    押後須向裁判官提供合適的理據,雙方均可向裁判官申請暫時不答辯而押後案件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4

    審訊 

    控辯雙方 (律政司 vs 被告)會於聆訊中向法官或陪審團陳述證據。

     

    在審訊過程中,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。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所有控罪要素成立,方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。

     

    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罪成有罪,會對被告判刑。

     

    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,則會當庭釋放。

     

    在這個情況下,建議由事務律師處理同時,委任大律師處理。

   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。而事務律師一般只能在裁判法院、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(入庭聆訊) 中發言。

     

    如要聘用大律師處理訴訟,經過事務律師轉聘,而不能直接與大律師聯絡。

    5

    判刑 

    法官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、案情、被告的個人背景等因素作出判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