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程序
1警方調查
警方在接報後會展開調查,當成功搜集足夠的證據和鎖定犯罪嫌疑人後, 就會進行調查工作, 例如落口供,警方可能會將疑犯拘捕。
因此,一旦因刑事案件被警方通知落口供,建議盡快尋找律師陪同出席。以免因過度緊張,程序不了解等情況,影響後期案件發展。
2逮捕 保釋
警方拘捕疑犯後,為調查案件,可拘留疑犯48小時以調查案件。若48小時後仍未給予疑犯保釋,須要落案檢控疑犯,警方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將疑犯帶到裁判法院。
律政司可視乎情況給予疑犯保釋,或直接提起控訴,而裁判官會決定最後是否批准被告保釋。
在這個情況下,應立即交由律師處理,在律政司提起控訴前,嘗試與律政司商討保釋條件 / 嘗試更改控罪。
保釋條件
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 9D (3) 條
- 繳付現金
- 提供擔保人
- 交出旅行證件
- 承諾不會離開香港
- 在指定地點居住
- 受宵禁規限
- 定時到警署報到
-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
若保釋被拒絕,被告會被羈押候審。
3首次聆訊
被告會在裁判官面前出席首次聆訊。
在首次聆訊中,裁判官會向被告宣讀控罪以確認被告明白控罪。如果律政司以及被告 / 被告之代表律師均已準備好答辯,雙方會被要求答辯。
認罪
裁判官可以即時判刑或押後案件以索取被告
不認罪
裁判官將會排期審訊。
押後
押後須向裁判官提供合適的理據,雙方均可向裁判官申請暫時不答辯而押後案件。
4審訊
控辯雙方 (律政司 vs 被告)會於聆訊中向法官或陪審團陳述證據。
在審訊過程中,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。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所有控罪要素成立,方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。
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罪成有罪,會對被告判刑。
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,則會當庭釋放。
在這個情況下,建議由事務律師處理同時,委任大律師處理。
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。而事務律師一般只能在裁判法院、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(入庭聆訊) 中發言。
如要聘用大律師處理訴訟,必須經過事務律師轉聘,而不能直接與大律師聯絡。
5判刑
法官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、案情、被告的個人背景等因素作出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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