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離婚須知

    結婚時間須滿1年

    結婚時間最少要滿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(未滿一年申請離婚 須得到法庭批准)

    離婚理由

    呈請人須告法庭證明 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

     

    一方申請離婚

    呈請人可向法庭提出以下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

    - 通姦

    -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/ 她共同生活。

    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,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。

    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已分居最少連續2年。(在這種情況下,毋須配偶同意離婚。)

    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。

     

    共同申請離婚

    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以下其中一項

    (a)在申請離婚前,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

    (b)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,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,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。

    聘請律師的重要性

    對方不同意離婚和雙方不能就子女 / 財務安排達成協議的情況下,特別建議尋求律師協助。

     

     

  • 離婚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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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子女撫養權

    法庭會考慮以下各點,來決小朋友的撫養權。

    • 小朋友的年齡和需要
    • 過去撫養如何分配
    • 小朋友的意願
    • 父母撫養能力
    • 父母的財務資源
    • 父母的行為習慣
    • 宗教和文化

    因此,並非更具經濟能力的一方,就絕對地得到小朋友的撫養權。另外,法庭傾向盡量保持現狀,避免擾亂小朋友現時的家庭生活,法官將會緊記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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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贍養費

    贍養令會以一筆過/定期付款的方式, 視付個人需要而決定。

     

    整筆付款

    在離婚生效時或指定時間,付款人向申請人支付一筆過的贍養費。

     

    定期付款

    贍養費可分屬配偶或子女,申請人可要求對方定期支付贍養費。

    • 給配偶的贍養費是終身生效的,直至申請人再婚或去世
    • 給子女的贍養費則在子女達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敎育為止。

     

    配偶贍養令 

    當雙方就財產及贍養費有爭拗時,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作決定:

    • 雙方各自的入息、謀生及賺錢能力、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
    • 離婚後雙方各自面對或可見將來的經濟需要、義務和責任
    • 雙方於可見將來擁有的財產和其他經濟來源
    •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
    • 雙方年齡、婚姻年期長短
    •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,包括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

    子女贍養令

    就家庭子女之贍養費有爭拗時,法庭更會考慮以下因素作決定:

    • 子女的經濟需要
    • 子女的收入、財產丶經濟來源
    • 子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〈如適用〉
    •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
    • 雙方期望子女所接受的敎育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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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財產分割

    原則上,雙方對兩人名下的資產總值平均分割。但法庭也會根據以下事實作分配的考慮,認為不進行平均分割更加公平。

    • 財產的來源
      如果婚姻時間較短, 一方婚前就已經存在的資產或單獨接受的遺產、贈與(與另一方無關)等可以從分割的財產中加以剔除,不作為供分割的資產,而歸一方所有。如果結婚時間較長,則不單獨作區分,而全部作為共同。
    • 財產分割
      如果家庭唯一的房產/ 婚姻居所為一方婚前所有。該房產會視乎婚姻時間作為婚姻資產分割。
    • 婚姻存續的時間
      短暫的婚姻不適用均分原則,而長期穩定的婚姻適用均分原則。
    • 對婚姻家庭所作的貢獻
      女方即使是家庭主婦,負責照顧家庭/子女的這種貢獻與男方在外工作掙錢的貢獻,法庭視為同等重要。
    • 出軌/ 不忠行為
      香港法律對於婚姻中的過錯行為並沒有負加懲罰性的賠償。除非特別明顯和嚴重, 一般不作為分割財產的考慮因素。
    • 需要照顧子女/老人 /身體殘疾
      產生的特別經濟需求,是偏離均分原則的考慮因素之一。
    • 一方因離婚/ 因婚姻家庭失去或放棄的利益
      會加以考慮是否適用均分原則。
    • 其他環境因素
      雙方是否簽訂了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協議等。

      香港法律制度下,對於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前/婚後財產協議,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其有效性。但法庭具有絕對的酌情權,在離婚程序中根據公平的原則分配資產。因此,即使是妥善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,其效力也不是絕對的。